230元债务纠纷引发冲突,湖北省巴东县男子获刑六个月

字体:[] [] [] [打印] [关闭] 发表时间:2026-04-01 14:14:41.0  推荐人:邓传铎  推荐老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来源:今日老区

本网讯(通讯员 杨妮 邓传铎)

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因230元债务纠纷致被害人熊某轻伤二级,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5522.03元。

2024年2月,熊某雇请陈某砍柴,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当日,熊某给陈某预支工资600元。后陈某少工作两天,经结算陈某应退还熊某230元。熊某多次催讨,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诿。

2025年1月,熊某得知陈某在某地务工,遂找到陈某向其讨还欠款,陈某称此前在为邓某某做工,由邓某某负责给熊某还钱,后陈某离开回家。

熊某与妻子吴某认为找邓某某还钱不合理,夫妻俩便驾驶摩托车追上陈某继续讨债,熊某让吴某与陈某在原地等候,熊某则驾车将邓某某叫来对质。后陈某不愿等候,试图离开,被吴某阻拦,陈某挣脱时将吴某甩倒在地,并用右手掐住吴某的脖子对其辱骂。陈某停手后,吴某电话告知熊某,熊某赶到现场和陈某发生冲突,二人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熊某打了陈某左脸一巴掌,陈某用手中的玻璃杯砸向熊某右脸,致使熊某右侧颧弓骨折。

二人停手后,熊某报警,陈某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害人熊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故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有互殴行为,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遇到不诚信或恶意拖欠行为时,简单的债权关系会被恶化升级,债务纠纷需经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因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手段,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切勿因小失大。

(湖北省巴东县老区建设促进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