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这4人,把自己“捕”进去了!

字体:[] [] [] [打印] [关闭] 发表时间:2024-04-20 20:17:52.0  推荐人:张金霖  推荐老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来源:今日老区

霞浦融媒 霞浦新闻网 2024-04-19 23:01 福建

野生动物是世界生物多样性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但总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以猎捕野生动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防发案、破现案”集中攻坚专项行动部署开展以来,霞浦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行动部署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和线索搜集力度,持续重拳打击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于近期连续破获4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案例一

近日,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悉辖区居民林某某存在非法狩猎嫌疑的线索,并经核查确定了线索的真实性。针对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掌握林某某的活动轨迹后,办案民警迅速组织抓捕,最终于4月9日成功将林某某一举抓获。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对其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到霞浦县周边林区铺设猎夹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近日,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获悉辖区居民钟某某存在非法狩猎嫌疑的线索。对该线索进行深入研判分析后,办案民警掌握了钟某某非法狩猎的确凿证据及活动轨迹,于4月10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到霞浦县长春镇渔家地村附近山场铺设猎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近日,森林警察大队积极开展非法狩猎线索核查专项行动,经核查线索发现辖区居民潘某某存在非法狩猎嫌疑。掌握其活动轨迹后,办案民警迅速出动,于4月11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抓获。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到案后,对其于2022年9月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猎夹,并将其布放在霞浦县长春镇积石村附近林区进行捕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四

近日,森林警察大队持续开展打击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动,经线索核查发现辖区居民谢某某存在非法狩猎嫌疑。办案民警立即行动,对谢某某活动轨迹进行研判分析,并于4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抓获。

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到案后,对其在2022年期间上网购买电子报警器猎夹,并布置在霞浦县柏洋乡附近的山场进行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霞浦公安将持续重拳出击,加强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贩运、买卖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要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关爱保护野生动物,共同守护好生态家园。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 源:霞浦公安

责 编:林炜洁

编 辑:黄光华(实习)

审 核:郑小倩

监 制:林 喜

总监制:陈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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