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猎杀野猪10头、麂子5只, 湖北省巴东县一护林员被判刑

字体:[] [] [] [打印] [关闭] 发表时间:2025-12-04 11:24:12.0  推荐人:邓传铎  推荐老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来源:今日老区

本网讯(通讯员 谭元贵 胡适 邓传铎)

近日,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价值损失2.48万元。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服判。

王某家住偏僻农村,屋后就是大片山林。2024年初,身为护林员的他竟然动了“靠山吃山”的心思,从网上买了两台俗称“电猫”的逆变器,准备在山林里架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随后,他在自家屋后和其三位亲族兄弟的山林,自南向北架设了980米长的铁丝网,采取通电后动物触碰铁丝产生瞬间高压电致死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在此后1年多的时间里,王某利用这个“电网陷阱”猎捕野猪10头、麂子5只。王某把这些野生动物处理后,一部分留着自家食用,一部分拿去卖钱,总共获利6300元。

2025年3月,王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在侦查中,民警在王某家冰柜里查获了一块10余公斤的野生动物肢体。经主管部门认定,王某猎捕的野生动物按他售卖的价钱总价值达2.48万元。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其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很后悔,绝对不再触犯法律,我也会向左邻右舍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认罪认罚,服从判决,当庭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交纳生态赔偿金。

(湖北省巴东县老区建设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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