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数据、逃避监管..….霞浦一公司被罚!

字体:[] [] [] [打印] [关闭] 发表时间:2025-10-20 20:12:12.0  推荐人:张金霖  推荐老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来源:今日老区

霞浦某能源公司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24年1月,霞浦某能源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施。为使自动上传至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的氮氧化物折算值达标,霞浦某能源公司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颜某决定以修改基准含氧量参数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某科技公司驻点运维人员兰某向颜某提供了篡改监测数据的方法及设备管理员账号密码。

同年2月至5月,被告人颜某通过使用远程控制软件,并安排被告人袁某在氮氧化物折算值超标时修改基准含氧量参数共计286次。经评估,霞浦某能源公司同年1月至4月违法外排臭气约0.0288千克,氮氧化物约8950千克。后被告人颜某、袁某和兰某先后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同年8月30日,霞浦某能源公司因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被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15.48万元,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2458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颜某、袁某与霞浦某农业合作社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协议》,各出资30000元、20160元,由霞浦某农业合作社按要求种植红树林,对霞浦县长春镇的22亩光滩开展生态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霞浦某能源公司、被告人颜某、袁某、兰某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次作用,以及各被告人自首、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及犯罪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单位霞浦某能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颜某等三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污染源监测监控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防线,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扰乱环境监测管理秩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法官在此提醒,各排污单位应恪守环境保护义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举报单位违法指令,切莫心存侥幸,实施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否则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来 源:霞浦法院

编 辑:张烙莹

责 编:郑玮婕

审 核:颜晨曦

监 制:林 喜

总监制:陈秀静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