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鉴!霞浦一男子,被判刑!

字体:[] [] [] [打印] [关闭] 发表时间:2024-04-17 21:12:56.0  推荐人:张金霖  推荐老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来源:今日老区

霞浦融媒 霞浦新闻网 2024-04-16 22:00 福建

近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重婚案提起公诉。本案被告人杨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罪。

被告人杨某早在2008年就与被害人吴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四子,双方平时在霞浦县居住。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隐瞒婚史追求吴某甲,后双方在蕉城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育有三子。据杨某供述,其瞒着吴某和吴某甲,平时轮流在霞浦县和蕉城区居住,本以为天衣无缝,谁想被告人杨某因涉嫌其他罪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竟意外牵扯出这桩重婚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被告人杨某这样辩解道:“我从小就喜欢吴某甲,后面我们再次见面,虽然我已经结婚了,我还是想和她在一起,所以就去追求她了,但是我也不想离婚,毕竟吴某和我结婚多年,我们还是有很深的感情的。我根本没想过这会触犯法律,吴某甲和我说过孩子是她的,她来负责,我就以为没事。”为此,检察官向被告人杨某耐心地解释了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有关规定,而被告人杨某也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吴某、吴某甲及子女所带来的伤害,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4年2月5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以重婚罪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杨某获刑有期徒刑七个月。

检察官说法

重婚不是个人私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行为。重婚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关系,也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和子女健康成长,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对个人而言,更可能触犯刑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来 源: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责 编:林炜洁

编 辑:黄光华(实习)

审 核:郑小倩

监 制:林 喜

总监制:陈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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