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这项投诉反馈渠道!霞浦县疾控中心发布→

字体:[] [] [] [打印] [关闭] 发表时间:2025-02-25 20:19:30.0  推荐人:张金霖  推荐老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来源:今日老区

霞浦融媒 霞浦新闻网 2025年02月25日 11:02 福建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是严重威胁我们的疾病,可发生在不同人群。母婴传播是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简称“艾梅乙”)的主要传播途径,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在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工作中,营造友好、无歧视的医疗卫生环境,为感染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合法权益,是降低母婴传播风险的重要策略措施。

什么情况属于“艾梅乙”

医疗歧视?

“艾梅乙”医疗歧视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偏见和排斥等原因不公平对待“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行为。在日常诊疗服务中,医疗机构存在的几种最常见的对感染者歧视情况如下:

(一)拒绝提供医疗服务。

(二)采取差别对待。

(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

(四)拒绝将检测结果通知本人。

(五)采取过度防护措施。

(六)检查治疗过程中告知和知情同意不到位。

(七)未按照隐私保护相关要求进行病史询问和医患沟通。

(八)向性伴和(或)亲属强制性通知感染状况和泄密。

(九)就医限制、检疫、强制性扣留和(或)隔离。

开展针对性培训

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一)定期开展消除歧视与感染者权利保障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并提供心理支持。

(二)加强职业防护技能培训,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降低医务人员与“艾、梅、乙”相关的职业暴露风险。

规范服务行为

重视感染者隐私保护

医务人员在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正确看待“艾梅乙”感染的孕产妇和儿童,尊重他们的合法权利,注意隐私保护、知情同意和避免歧视:

(一)不得在不合适的时间、场合,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

(二)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信息。

(三)在感染者的配偶/性伴通知方面,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和时间、地点。

(四)不得评判“艾梅乙”感染者以前或其自述行为,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声呵斥或孤立“艾梅乙”感染者。

(六)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知识政策宣传教育服务。

医疗机构如何规范医疗歧视

营造无歧视性医疗环境?

在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一)不得拒绝或推诿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

(二)在不接触就诊者血液、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不得针对“艾梅乙”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三)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四)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建立医疗投诉管理制度

设立咨询和投诉电话 ,专人负责“艾梅乙”感染者歧视投诉相关登记。如您遭遇医疗歧视,请拨打霞浦县疾控中心反医疗歧视投诉咨询电话:

0593-8059368

母婴健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用我们的爱心和真诚,共建无歧视的医疗环境!

来 源:霞浦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编 辑:张烙莹

责 编:李昊锴

审 核:郑小倩

监 制:林 喜

总监制:陈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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