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 | 篡改公文瞒天过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字体:[] [] [] [打印] [关闭] 发表时间:2022-08-18 22:25:22.0  推荐人:张金霖  推荐老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来源:今日老区

名城霞浦 2022-08-18 11:31 发表于福建

日前,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篡改设施农用地备案函申领养殖证,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一同成立霞浦县某水产养殖公司。2019年5月,该公司持有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农用地备案函的使用期限即将到期。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决定对该公司持有的农用地备案函上的使用期进行修改,将本于2019年10月到期的备案函使用期限修改为2029年10月。并提交给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2019年8月,根据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结果,霞浦县人民政府批复颁发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所经营的水产养殖公司。后该公司利用上述养殖证长期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直至2021年10月案发。

2022年4月25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提起公诉。6月19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等是国家机关在一定领域和社会层面上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都将会影响到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进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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