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水产品养殖环节禁止使用禁用药、停用药、人用药的通告

字体:[] [] [] [打印] [关闭] 发表时间:2021-05-13 21:25:53.0  推荐人:张金霖  推荐老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来源:今日老区

霞浦县融媒体中心 霞浦新闻网

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水产品养殖环节禁止使用禁用药、停用药、人用药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参、大黄鱼等水产品养殖环节用药行为,科学、合理使用兽药(包括鱼药,下同),提升海参、大黄鱼等水产品质量,提高养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水产品养殖环节用药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农业部公告第250号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等禁用药品,一经发现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交司法查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禁止使用人用药、停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一经发现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广大养殖群众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的水产品兽药,要做好“养殖、用药、销售”三项记录,并严格遵守休药期,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我单位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做好休药期的,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广大养殖群众要正确识别和采购兽药,如向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买兽药;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五、广大养殖群众发现无证经营的兽药场所,应积极举报。形成良好氛围,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发生。

六、举报电话:0593-8893735

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5月6日

来源:霞浦县融媒体中心

值班编辑:欧熹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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